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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辩律师为什么难做?_风闻

我看到很多人不太了解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,所以聊一下这个话题。尽量客观中立,希望对大家的理解有帮助。

刑辩律师的工作,有时之所以难做,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对手方,是公检机关。由于律师和公检机关的地位不完全对等,导致律师在诉讼对抗活动中,有时出现一些被动局面。

先讲一个大的概念,即什么是诉讼活动。

诉讼活动俗称打官司。这是一种对抗性非常强的零和博弈游戏。大家要记住,打官司是一件纯粹的零和博弈游戏。双方在打官司的过程中,没有增量利益,只有存量博弈。

利益只有这么多,分给原告多一点,分给被告的便会少一点。或者,分给被告多一点,分给原告的则会少一点。这种存量博弈活动,对双方当事人来讲,均非常痛苦,且有时需要直面赤裸裸的利益博弈。

人在利益面前,往往非常现实。

大家不要因为时不时看到网上有人站在道德至高点讲话,于是便认为这个社会中人人都是雷锋。事实上,当进入存量利益博弈游戏中后,能做雷锋的很少。大多数人在利益面前,会抛弃很多东西,包括一些道德准则。

大道理只有在不触及自己利益的时候,才能讲的得心应手。一旦触及到自己利益,可能什么道理都没用。

而对于专门帮别人打官司的律师来讲,则需要经常游走在利益纷争中。

假设两人离婚,男方和女方互相争孩子的抚养权,但孩子只有一个。在这种情况下,这种斗争将变得十分残酷。如果男方得到了孩子抚养权,则女方没有。如果女方得到了孩子抚养权,则男方没有。

不论怎么做,总有一方不满意。

在非刑事的普通民商事案件中,如果双方都有律师,则双方律师可能为此横眉瞪眼,恨不得互相拍桌子。

我看到网上有人表示,觉得不喜欢律师,甚至对律师职业各种diss。

其实,别说普通人不喜欢律师,即便连律师和律师之间,也经常互相不喜欢。假设你代理了某个案件,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对方律师很难搞,你也会不喜欢对方律师。

甚至有时候不止不喜欢,还恨得牙痒痒。

如果对方律师不仅难搞,还特别刁钻的话,则有时可能连肺都要气炸了。

当把这种场景,转换到刑事案件中时,便是刑事辩护律师和公检机关,互相不喜欢。

在这种对抗中,很难讲律师一定是对的或者错的,或者公检机关一定是对的或者错的。因为对于这种案件的办理,本来便是赤裸裸的零和博弈。如果刑辩律师赢了,则属于公检机关办错案件,要被追究错案责任。如果公检机关赢了,则属于刑辩律师一无所获,要被委托人diss。

要记住,所有的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时,都是希望自己胜诉,而不是败诉。如果不求胜诉,对案件结果无所谓的话,则他们不会请律师。

请律师是要花钱的。如果对案件结果无所谓的话,则花那个冤枉钱干啥呢。

这种制度设计,决定了刑辩律师和公检机关之间,必然会处于一种激烈的矛盾对抗和冲突之中。如果他们双方关系很和谐,甚至其乐融融,则表明他们中的一方,没有为委托人利益竭尽全力辩护。

他们没有尽到自己的职业操守。

当然,在这种情况下,现实中往往是刑辩律师没有尽到自己的职业操守。因为公检机关本来便是来办案子的,他们可能已经把嫌犯抓了起来,移交到法院进行审理,请求法院进行判刑。

对他们来讲,只要案件走到这一步,不存在没有尽到职业操守的情况。

由于这种激烈的矛盾对抗和冲突,双方往往会使出各种招数,给对方制造障碍,或者向对方发起诉讼进攻。比如,在公检机关把案子初步整理归纳后,刑辩律师各种找问题,说案件中某某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或者程序有问题,以此来减损公检机关的办案效力。

这是一种非常激烈的零和游戏博弈。

所以,当我们看到某个刑辩律师指责某公检机关办案不对,或者看到某个公检机关指责某个刑辩律师不对时,要理解这是正常操作。

他们双方如果为案件吵了起来,属于正常现象。如果不吵起来,才是奇怪的。

讲到这儿插一句。

按道理来讲,刑辩律师应该只是跟公检机关产生对立和冲突,不应该跟法院产生对立和冲突,因为从理论上来讲,法院属于中立方。但在目前体制实践中,由于各种原因,法院可能也会被掺和进来,成为跟刑辩律师产生对立冲突的一方。

这个不展开多讲。

那么,为什么制度层面要设计这样一种“变态”的做法呢?

主要是基于一种兼信则明、偏信则暗的理念,即立法者认为,只有让双方充分博弈,才能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,才能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。

如果没有充分博弈的话,则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,可能会上升。

这种理念,本身没有问题。只不过,到了具体个案中,由于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况,有时候双方的斗争可能会有些狗血。

律师中的狗血做法典型代表是,死磕。

由于律师的地位没有公检法机关高,在比较早的时候,出现一些死磕派律师。他们通过各种坚韧不拔的死磕做法,或者作秀,或者拍照、上网等方式,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,给公检法机关施加压力。

这些死磕派律师,曾经一度让一些公检法机关人见人怕。

不过,最近几年来,这些死磕派律师基本消散。原因不展开多讲,总之少了很多,不再像以前那样声势浩大。

公检机关中的狗血做法典型代表是,不让会见、不让阅卷,让律师无法了解案情,接触不到证据,或者给会见或阅卷增加障碍或难度,或者通过一些方式威胁律师。

具体不展开多讲。

在此插一句。

如果你遇到了刑事案件,想要找辩护律师的话,建议尽量找北上广这些大城市的律师,而不要找小地方的律师。因为大城市的律师,相对“硬气”一些,异地公安不敢随便跨省前来威胁律师。

双方的这种狗血斗争,本质上都是为了赢案子。我们在评判这些斗争时,主要看两个方面:

一是他们的斗争方式,是否为现有规则所允许,有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。

二是我们是否允许他们在现有规则范围内,展开斗争。

如果他们的斗争方式,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,则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斗争行为,必须要被制止和纠正。关于这一点,我相信大家不应该有争论或疑问。

而如果他们的斗争方式,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话,则我们是不是允许他们这样进行斗争呢?

我觉得,这是一个值得很多人思考的问题。

从某种程度上来说,如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也不允许斗争的话,则刑事辩护制度将基本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。

当然,我这么说,不是说通过这种否定式表述来进行反向“要挟”。我个人对于是否取消刑事辩护制度,不持正向或反向的意见。成年人的世界,没有对错,只有选择。

最后用一段话做一下总结。

律师是这样一种职业:即便你讨厌它,痛恨它,不喜欢它,你也依然离不开它。哪怕有一天,由于你不喜欢某个律师,痛打了这个律师,并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话,仍然会有另外一个律师,来给你辩护,帮你跟对方律师和公检机关吵架。

这就是律师职业。